在东南亚植保现代化浪潮中,菲律宾正成为无人机飞防农药最具潜力的增量市场之一。菲律宾有7600多个岛屿,大量山地、坡地种植香蕉、菠萝、椰子、甘蔗;人工背负喷雾器效率极低,人工成本持续上涨,飞防是刚需;台风频发,病虫害暴发时无人机可快速应急施药。目前FPA获批用于无人机的农药产品极少,竞争很小。拥有菲律宾民航局CAAP民航作业许可的飞防服务公司是最大的采购商。
本文旨在为布局菲律宾农药市场的农化企业、登记从业者及飞防相关主体,厘清菲律宾FPA无人机施用农药的合规要求与登记路径,核心解决两大问题:哪些农药可合法用于无人机喷施,以及不同场景下如何合规获批飞防施用资质。

下文我们将结合FPA最新发布的官方清单与规则,逐一展开说明。对深耕菲律宾市场的企业和登记人员来说,这张图应该很熟悉——此前仅包含肥料、农药两大品类,而如今清单上正式新增了″无人机施用农药″这一独立类别。这个新增类别覆盖哪些产品、企业该如何申请登记?
一、清单全貌:27个产品,覆盖6大作物
截至2026年8月31日,清单共收录27个产品,涉及13家企业,覆盖甘蔗、水稻、玉米、菠萝、香蕉、橡胶树六大作物。产品类型涵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催熟剂。
按作物分布:

菠萝是清单中登记产品最多的作物,这与菲律宾作为全球主要菠萝出口国的地位密切相关。而玉米的4个产品只针对草地贪夜蛾——这一害虫自2019年入侵菲律宾以来,已成为玉米种植的头号威胁。
按登记状态:
正式登记:9个产品
临时登记:18个产品,其中有5个正处于正式登记申请阶段
二、可用于无人机喷施的农药及农用化学品
1.禁用规定:根据FPA危害分类的限制类农药和I类农药,禁止用于无人机喷施。
2.使用范围限定:仅限经FPA许可的机构用户使用的农药,不得用于一般用途。
3.剂量严格限定:严格执行产品标签载明的FPA批准施药量、施用时期、施用频次,不得随意调整。
4.产品名录限定:只能使用已完成FPA登记、且明确获批对应作物/靶标无人机施用的产品。
三、标签扩展:已登记产品新增飞防用途的主流路径
已经拿到菲律宾常规农药登记的产品,想增加无人机施用方式,标签扩展(Label Expansion)是最主流的正式通道,由产品登记持有人向FPA提交申请。
扩展范围包含三类:
新增适用作物、新增防治靶标、新增施用方式(即无人机喷施)。
两种申报路径,对应不同数据要求:
1.简化路径(同剂量)
如果无人机施用的有效成分用量、使用条件与原标签完全一致,仅施药液量、施用方式调整为无人机,只需提交药效对比数据。
数据可来自:
①凭FPA颁发的Ⅲ类试验使用许可(EUP Ⅲ)开展本地试验;
②在具有类似农业气候条件和类似GAP的其他国家进行的桥接研究。
2.完整路径(加剂量)
如果无人机喷施的拟用剂量高于传统方式的原批准剂量,需提交完整药效试验+残留试验全套数据。
数据来源同上。
FPA完成技术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标签扩展的决定,获批后产品即可正式纳入飞防用药清单。
四、非标签使用许可(Off-label use permit)
尚未登记无人机施用方式的农药及农用化学品,可由农药终端使用者和/或相关登记持有人向FPA申请非标签使用许可。
a.农药终端使用者包括:种植园主、农民合作社、种植者协会及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机构、国立高校、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单位。
b.FPA对申请评估通过后,向申请的终端使用者和/或登记持有人颁发非标签使用许可。
c.申请材料须包含以下信息:
拟用于无人机喷施的FPA登记产品商品名
作物和目标病虫害或病害、施用量、喷雾量、施药时间和频率、安全间隔期
将进行无人机喷洒的地点
d.涉及未登记无人机用途的产品,任何飞防作业前必须先取得FPA非标签使用许可。
e.非标签使用许可持有人义务:
i. 仅按照FPA授权的方式使用农药
ii. 遵守并执行农药使用与操作的全部安全要求
iii. 报告所有与产品使用相关的疑似不良反应,包括农药施用直接导致的异常环境影响
iv. 发生任何对健康和/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立即向FPA报告
v. 对无人机喷施农药导致的所有责任负责,包括作物药害、环境与人体健康损害、违反其他国家及地方法规。
如出现健康、环境或药效方面的不利影响FPA可修正或撤销非标签使用许可。
f.非标签使用许可申请费:每份申请360比索。
g.许可有效期1年,经FPA评估批准可延长或续展。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中最早的产品正式登记获批时间可追溯至2023年,但这份专门针对无人机施用的农药产品清单直至2026年才由FPA官方正式统一公布,这也标志着菲律宾飞防农药监管从早期零散的个案审批,正式迈入清单化、规范化的常态化管理阶段。
随着FPA无人机施药新规落地,叠加香蕉、甘蔗、菠萝大型种植园对高效植保方案的需求,无人机专用农药市场迎来全新发展窗口。
下面是2026年8月31日最新版《无人机施用注册农药产品清单》。



参考来源:
1.Fertilizer and Pesticide Authority (FPA), ″List of Registered Pesticide Products for Drone Use (As of August 31, 2026)″
2.FPA Memorandum Circular No. 25, Series of 2024 — ″Enhanc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Agricultural Pesticide Application Using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 (RPAS)″
来源: 天昱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