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业农村部第1020号公告发布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此前称″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简称EX登记)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帮助农药企业和行业理解把握1020号公告的新要求,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的有关专家对公告内容进行了解读。
规定修订的有关背景
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明确仅限出口登记(EX登记)的相关要求,有力推动了农药出口增长,带动了农业产业发展。2020至2025年,我国农药出口折百量由113万吨提高到230万吨,出口量占国内产量比例由66%提高到85%以上,同时出口产品结构持续改善,2024年出口制剂比例首次超过原药。截至2026年4月,共有117家企业获得1021个EX登记证(不包括根据公告由PD登记转为EX登记)。
近年来,农药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内卷外化、部分产品出口受阻等问题,特别是农药企业和行业对EX登记中混剂申请资格、仅限出口新农药首家保护等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为适应农业发展要求和农药产业发展新形势,农业农村部在认真调研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公告的发布,是对EX登记制度的重要优化完善,必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农药高质量出口并全面带动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修订的调研和准备工作
顺应农药行业和企业的呼声,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受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委托,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组成专题调研组,围绕优化完善EX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河南、四川等地农药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海关港口,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专家意见,先后召开四次农药进出口座谈会,听取企业和相关方面意见。初稿形成后,2025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做了必要的完善。
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水平对外开放,重点把握原则:一是确保守牢粮食安全和国内农药供应的底线。优先确保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优先鼓励进行境内登记,仅限出口登记作为重要补充。二是体现推动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推动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在全球市场重视渠道、品牌、服务,鼓励制剂出口。三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正确认识境内境外市场的差异性,鼓励企业根据境外市场需求开发产品。
重点内容调整
坚持″非必要不调整″,巩固和坚持五年来实践成果和有效做法,维护政策稳定,符合行业预期,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重点优化调整行业呼声高、有充分必要性、有充分共识的问题。与269号公告相比,本次修订内容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未取得境内登记的有效成分登记申请。用″未取得境内登记的有效成分″替代″仅限出口新农药″概念,申请资格放开,符合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均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申报该类登记。二是放开境内已有有效成分登记的EX制剂申请。取消申请主体″本企业″和制剂境内登记限制,取消与企业境内登记的直接关联,不受境内制剂登记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数量等限制。三是优化登记资料要求。增加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保留原药来源说明,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适当减少产品化学和毒理学资料,减少重复试验,减轻企业负担。
其他内容调整
一是EX登记的申请人由农药生产企业调整为持有境内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未持有境内登记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将不能申请。二是不再要求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登记的EX登记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三是对相似制剂取得境内登记后,已批准的EX制剂登记由″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调整为″不再延续″;对有效成分取得境内登记后,已批准该有效成分EX原药(母药)登记保持″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四是单独增加EX登记变更、登记延续两章条款,规定内容更完整。
重点强调的内容
本次公告中继续坚持并重点强调″三个不得″,一是不得在境内经营和使用;二是不得委托加工、分装;三是不得出口到登记证标明以外的国家(地区)。特别是严格禁止EX登记农药在境内经营、使用,违者将按照假农药严肃处理。
新规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20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请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范围
在境外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取得进口国(地区)进口许可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
(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该有效成分原药(母药)、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也可以先申请原药(母药)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再申请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
(二)有效成分已取得原药(母药)境内农药登记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该有效成分不同含量原药(母药)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
(三)有效成分已取得境内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该有效成分单制剂或者含该有效成分混配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不受《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农业农村部第345号公告关于农药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数量等规定的限制。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申请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应当涵盖相应有效成分或者剂型(未取得境内农药登记的有效成分除外),并且持有至少一个有效期内的境内农药登记证。
二、申请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一)农药登记申请表。
(二)产品登记资料。
1.产品概述、境外登记资料摘要、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等相关材料。制剂还应当提供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持有人出具的原药(母药)来源说明,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同时申请原药(母药)和制剂登记的除外。
2.产品化学资料:原药(母药)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全)组分分析试验报告;制剂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登记的原药(母药),还应当提供有效成分和原药(母药)的理化性质资料、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以及标准品。
3.毒理学资料:应当提供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及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原药(母药)还应当提供致突变性试验报告摘要。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持有境内农药登记证的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不在境内销售使用承诺书。
(五)境外允许使用证明文件。
1.相应产品在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按照农药管理的,应当出具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农药登记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制剂产品还应当附标签。
申请人非农药登记证或者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持有人、供货商的,应当提供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农药登记证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2.相应产品在境内按农药管理,但在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不按照农药管理的,应当出具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进口证明文件及有关供货协议复印件。
三、申请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变更要求
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登记变更申请资料,增加、调整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还应当提交相应境外允许使用证明文件。
四、申请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延续要求
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登记延续申请资料,同时提交该有效成分或相似制剂境内农药登记情况说明、相应境外允许使用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有效成分取得境内登记后,已批准该有效成分原药(母药)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到期延续不超过1次,但该有效成分原药(母药)的境内农药登记证持有人除外。
已有相似制剂取得境内农药登记的,相应制剂产品不再批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已批准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五、其他规定
(一)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和登记变更的技术审查时间为6个月。
(二)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编号代码为″EX+年份+四位数序列号″,农药登记证上注明″仅供境外使用″及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简称。
(三)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产品只能出口到登记证注明的国家(地区),但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要求由境内登记转为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除外。
(四)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分装,禁止在境内经营使用。在境内经营使用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产品的,按照假农药处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8日发布的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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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10日,中国杭州
2026中国农药国际市场开拓交流会(CPEW) 将特别邀请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专家 莅临现场,对1020号公告进行权威解读。无论是EX登记申请资格的新变化、混配制剂的申报路径,还是境外允许使用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专家都将在会上与参会人员进行交流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