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农药颗粒剂产品的管控措施,以应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管控措施如下:
一、自2025年5月19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农药颗粒剂产品用途目录:
(一) 用于防治根腐病、立枯病、纹枯病、烂秧病、猝倒病、白绢病、茎腐病、枯(黄)萎病、青枯病、黑痣病、全蚀病、黑胫病、土传疫病、凤梨病、根肿病、线虫等土传病害。
(二) 用于防治蛴螬(含蔗龟)、地老虎、蝼蛄、金针虫、根蛆、根瘤蚜等地下害虫。
(三) 用于吸浆虫、二点委夜蛾、跳甲、象甲、稻瘿蚊、福寿螺、钉螺、蚝蝓、蜗牛、仓储害虫、害鼠、黑皮蠹、蝇(幼虫)、蚊(幼虫)、红火蚁等防治对象。
(四) 用于甘蔗上的螟虫、蚜虫、绵蚜、条螟、蓟马等防治对象;用于玉米或者高粱喇叭口期的玉米螟、草地贪夜蛾等防治对象;用于防除水田杂草;用于苗床基质。
二、2025年5月19日前取得登记,不符合用途要求的农药颗粒剂产品,需要继续生产销售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2026年5月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三、2025年5月19日前取得登记,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应当提供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及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的说明材料。
四、2026年12月1日起,撤销不符合用途要求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2026年12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来源: 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