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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通过植保产品标签新规,数字标签强制化与风险导向重构

   2026-06-11 60
导读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5月26日正式通过《法规 (EU) 2026/1123》,对植物保护产品标签制度实施全面改革。该法规将取代现行《法规 (EU) No 547/2011》,自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并自2028年1月1日起适用。其中,数字标签等部分条款将分阶段推进,至2030年1月1日完成全面落地。为降低产业链调整成本,法规设置了分层过渡安排:其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5月26日正式通过《法规 (EU) 2026/1123》,对植物保护产品标签制度实施全面改革。该法规将取代现行《法规 (EU) No 547/2011》,自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并自2028年1月1日起适用。其中,数字标签等部分条款将分阶段推进,至2030年1月1日完成全面落地。


为降低产业链调整成本,法规设置了分层过渡安排:其授权或最新续展系基于2028年1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而授予的产品,仍可沿用旧规《(EU) No 547/2011》;但若上述产品在2028年后修订标签,修订版必须包含数字标签;最迟至2030年1月1日,所有在售产品的标签必须全面配备数字标签。


此次修订的核心逻辑在于:将标签要求从静态、单一的物理载体,转向物理与数字双轨并行,同时以风险评估结果直接驱动标签内容的分配,使风险管理者在成员国层面的授权决策能够精准映射到终端标签。


数字标签强制化与双轨一致


新法规要求所有植物保护产品必须同时配有物理标签和数字标签。物理标签上需要印有一个符合《法规 (EC) No 1272/2008》定义的数据载体(如二维码),通过它可以链接到数字标签。数字标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免费访问、无需注册账号;内容与物理标签保持一致;产品退市或宽限期结束后,数字标签应及时停用,或明确告知用户该产品已不再获得授权。


如果授权修订后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数字标签可以在宽限期内先于物理标签进行更新。这样的设计避免了因法规调整而造成的整批换标成本。


标签形式的灵活安排


新法规首次在植物保护产品领域明确允许使用折叠标签,其展示方式直接参照CLP法规附件I第1.2.1.6节的规定。对于小包装产品,附件I第(j)至(s)项信息可以放在随包装的单页上,该单页视为物理标签的一部分。此外,授权持有人在不偏离授权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在物理标签和数字标签上补充额外信息。


与CLP法规深度衔接


新法规在危害沟通方面进一步与CLP法规对齐。针对蜜蜂风险,附件III引入了专用标准用语 RShb(Hazardous to bees)及其配套象形图:等边三角形,最小尺寸10×10毫米,红色边框、白色背景,中间是一个黑白色的死蜂符号。触发条件为:急性接触或经口毒性LD50 ≤ 11 μg 制剂/蜂,或者已分配了SPb 1至SPb 5中的任一条款。


对于含有微生物活性成分的产品,附件IV规定必须强制标注 RSMo:″Contains a micro-organism. It may have the potential to cause sensitising reactions.″ 这是一条预防性条款,不需要等待致敏性测试方法验证通过即可适用。


标准用语体系转向风险导向


旧法规中,部分标准用语与风险评估结果脱钩。新法规则将用语分配直接与风险评估结论挂钩:只有当风险评估确认需要限制使用或采取特定风险缓释措施来保护人体健康(操作者、工人、旁观者、居民)或环境时,才在标签上分配相应的用语。


整个体系形成了完整覆盖:


  • 安全处置(SD):SD 1强制适用于所有产品(禁止重复使用容器);SD 2针对水生环境危害产品,禁止在开放水体附近清洗设备;SD 3仅适用于可水洗容器,要求清洗三次后再处置。

  • 风险缓释(SP):涵盖操作者防护(SPo)、旁观者与居民保护(SPbr)、环境保护(SPe)、蜜蜂保护(SPb)、抗药性管理(SPa)、杀鼠剂(SPr)及种子处理(Sts/Sss)七大类。其中SPb 1至SPb 5必须与RShb及象形图同时显示。

  • 种子处理双标签:处理环节的用语(Sts 1-4)标注在制剂标签上,播种环节的用语(Sss 1-7)则同时出现在制剂标签和种子随附的标签/文件中,解决了终端用户不直接接触制剂包装所带来的信息断层问题。


安全剂、增效剂与精准农业信息


根据《法规 (EU) 2024/1487》,安全剂与增效剂已被纳入统一审批管理。新法规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注它们的名称和浓度。在精准农业方面,仅限专业用户使用的产品标签需要说明:当使用比常规设备更精准的施药技术时,可以在公顷用量上适当减少,但前提是目标表面上的授权施药剂量仍然得到保证。同时,所有专业用途产品的标签都必须包含综合病虫害管理(IPM)原则的声明。


平行贸易追溯与研发用途简化


平行贸易产品的标签需要额外标注:平行贸易许可号、许可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可替代授权持有人的信息)、以及原制造商分配的制剂批号。


对于研发用途产品,法规豁免了大部分要求,只需符合附件I中的产品识别、授权号、持有人信息和剂型说明,同时强制标注″product intended for experimental use, not fully characterised, handle with extreme care″。



来源: AgroPages (世界农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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