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农药登记审批程序,提升涉企服务水平,2025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通知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加快此类情形的技术审查进程。

有关事项通知详情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业农村部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以下简称″上次申请″),其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以下简称″再次申请″)的,可以按《农药登记审批服务指南》(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要求提交登记申请,也可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
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的,下列情形不适用:
(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不批准农药登记的;
(二)上次申请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规定的;
(三)上次申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办结的。
二、提交资料说明
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以下简称″办结通知书″);
(三)关于使用上次申请材料的申请(参考模板见附件);
(四)根据上次申请的办结通知书,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资料。
再次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应当按专业分册装订,各分册应附上次申请办结通知书。
三、受理与审查、评审
再次申请按照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的受理、审查、评审程序办理,按序审批。原则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6个月内完成再次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原则上只针对再次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开展技术审查,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发生变化,上次申请提交的资料已不符合现行要求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一)再次申请时,若提交全套农药登记资料的,按首次提交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二)再次申请农药登记产品受理、公示时,注明″再次申请″。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原药来源证明材料等一般资料已不在有效状态的,再次申请时应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述资料。
附件:

来源: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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