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049号公告,对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作出新规定。如下:
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者DM码。
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通过扫描二维码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三、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以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位以后由企业自行定义使用。
四、标签二维码应当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五、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一致。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电脑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2026年1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2017年9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同时废止。
新旧对照:四处实质性变化
与施行八年多的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相比,农业农村部第1049号公告在整体框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作出了四处值得行业关注的调整。
其一,原药(母药)信息纳入扫码可识别范围。第二条新增规定,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扫码后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其二,单元识别代码由″定长″改为″开放″。第三条将″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调整为″至少由32位″,同时取消第12—32位为随机码的硬性规定,改为″第12位以后由企业自行定义使用″。
其三,登记类别代码删除″临时登记″。旧规中″3″代表临时登记的选项被删去,仅保留PD与WP两类。同时,中国农药信息网网址由www.chinapesticide.gov.cn更正为www.chinapesticide.org.cn,企业编制代码时需注意按新址查询登记证号。
其四,生产日期纳入强制查询范围且要求″两期一致″。第五条在原有″生产批次、质量检验″基础上新增″生产日期″,并明确要求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一致。
80天过渡期:合规窗口并不宽裕
公告发布于8月12日,11月1日即正式实施,留给企业的过渡期仅约80天。从合规动作清单看,企业需要完成的远不止是换一版标签:一是追溯系统功能升级,新增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及生产企业名称的展示字段,并确保生产日期可查询、与标签一致;二是编码规则重排,在″至少32位″的新框架下重新定义第12位之后的码段规则,并与既有赋码设备、产线喷码系统完成适配;三是库存标签的切换管理,11月1日前后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可能面临新旧标签并存的局面,渠道端需要提前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的适用对象仍覆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境外供应商对华出口产品同样需要按新格式赋码并保证追溯网页在电脑端和手机端均可浏览,跨国企业的全球追溯系统需要做中国市场的本地化适配。
趋势观察:二维码正在从″身份标识″走向″全链条证据″
从2017年第2579号公告首建农药标签二维码制度,到此次第1049号公告的修订,监管思路的演进清晰可见:第一阶段的重心是″有没有码″,解决产品身份的唯一性标识问题;第二阶段的重心转向″码里有什么、是否真实″,通过原药信息穿透、生产日期两期一致等要求,把二维码打造为贯穿原药—制剂—流通全链条的可验证证据。可以预见,在执法实践中,扫码信息与标签信息的一致性核查将成为农药市场监管的常规动作,赋码合规也将从标签印刷环节的技术问题,上升为企业质量管理的系统性课题。建议农药企业抓住80天窗口期,尽快完成系统升级与标签切换,避免在新规生效后陷入被动。
来源: AgroPages (世界农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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