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药管理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规范,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农业农村部拟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作出修改,有关征求意见建议在2026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pmd@agri.gov.cn。
附件:
附件1: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附件1:1-17.zip
附件2:《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意见反馈表
对照修改前后文本,本次修订看点集中在八个方面。
看点一:申报告别纸质时代。 申请人不再提交纸质原件,改为仅提交电子文档,按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按专业分册规范排版,电子文档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看点二:六年资料保护细则落地。 总则新增多个条款:含新化合物的农药首次登记后六年内,其他申请人凭自有数据申报的,须同时提交原药(母药)和制剂登记申请;使用授权资料申报的,原药(母药)应获新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证持有人完整资料授权,制剂应同时获原药(母药)和相应制剂登记证持有人完整资料授权,且生产工艺路线、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不得低于授权资料。首次登记满六年后申请原药(母药)登记的,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原药(母药)最高含量,并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已登记原药申请含量变更的,不得降低有效成分含量。
看点三:同质化登记设卡。 申请新剂型、新混配和新含量制剂登记的,应提交与已登记产品相比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的佐证材料;申请相似制剂登记的,应在对照产品取得登记后再进行登记试验备案。
看点四:相同农药认定制度退出。 "相同原药""相同制剂"定义删除,"相似制剂"简化为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的制剂,原附件"相同农药认定规范"同步删除。
看点五:登记资料转让路径开启。 落实新《办法》第十九条,新增利用转让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的路径,并编列附件10明确资料要求;同时规定仅供境外使用登记不得使用转让登记资料。
看点六:术语与判定标准更新。 新增"指定助剂""植保无人飞机喷雾"定义;卫生用农药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环境卫生杀虫剂和家庭园艺用农药三类,并规定仅用于加工驱避剂和室内卫生用农药的原药(母药)不得用于加工家庭园艺用农药;农药主要代谢物改为分场景判定——植物和动物代谢试验中,以放射性残留量大于总放射性残留量10%或残留量大于0.05毫克/千克为界;环境试验中,以摩尔分数或放射性活度大于初始添加量10%为界。
看点七:各类别资料项目有增有减。 "产品质量规格"统一改称"产品质量标准",结构按控制项目、检测方法、标志标签包装储运、附录重新规范,方法确认报告单列。化学农药原药新增残留章节(植物、动物代谢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新增快速生物降解、底栖生物慢性毒性、活性污泥呼吸抑制等项目,删除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蚯蚓急性毒性。微生物农药新增藻类生长影响试验;植物源农药新增鸟类繁殖、鱼类早期生活阶段、大型溞繁殖毒性试验。微生物、植物源农药母药毒性为低毒或微毒的,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各类制剂药效部分统一设"综合评估报告"。杀鼠剂资料要求独立成章,按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植物源四类分节规定。
看点八:登记延续减负。 延续申请不再要求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备案产品质量标准等材料,综合性报告精简为产品产销量与销售额、使用中抗性与药害及安全事件、监督抽查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并新增申请人声明;登记延续申请资料、审查和评审意见保存10年。
此外,附件体系同步调整:删除原"相同农药认定规范",新增"利用转让资料申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卫生用农药药效试验项目"(附件15)、"农药抗性风险评估清单"、"农药推荐使用剂量表示方法"等。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改前后详细对照表如下:

































来源: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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