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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山东省之后,江西省出台实施办法明确″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项目须安全可靠性论证″

2026-01-19 16:572470

1月14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江西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江西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以下简称″安全可靠性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内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须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应急管理厅是全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的论证机关,具体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应科院)组织专家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系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的工艺技术系国内首次进行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已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其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操作控制路线系国内首次采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并在国内首次应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虽已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其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企业虽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但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通过应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在安全风险评估后显著降低了工艺安全风险的,不纳入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认定范围。


第四条 拟采用上述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企业,须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自主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并按规定填写《江西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论证申请。


论证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提纲见附件2):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与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对比分析;

(二)明确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

(三)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及佐证材料;

(四)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质量指标;

(五)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

(六)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七)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物料平衡图;

(八)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

(九)工艺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

(十一)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二)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三)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受理企业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论证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论证资料转送省应科院。省应科院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论证资料的初步审核工作。经审核认定企业申报的化工工艺不属于国内首次应用的,应退回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于5个工作日内正式函告申请单位。对初审确属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省应科院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因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申请资料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以书面形式呈报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第六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通过专家论证会的形式组织实施。专家组成员须不少于5名,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涵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及安全等方面专家;

(二)优先选择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和产业化、安全生产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

(三)列入省级及以上专家库范围(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除外);

(四)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任何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与所论证工艺涉及的相关单位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对于需要核实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的,须抽取不少于两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专家论证应当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论证结论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情形。对论证不予通过的,相关企业可在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出论证申请。


第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


(一)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或本省产业政策规定,或采用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设备的;

(二)按规定应当进行但未开展小试、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

(三)所提交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工艺安全性与可靠性的;

(四)存在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安全可靠性论证要求的情形。


第九条 专家论证意见经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研究、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函告相关结论。


第十条 企业须对所提交论证资料的真实性全权负责,并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专家组成员严禁索取或收受企业等关联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及利益回避承诺书,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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