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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2-30 16:211100

近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出台《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一是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分别达到3亿元、2..5亿元、2亿元人民币(均含本数)。

  

二是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

  

三是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750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还需同时满足10项基本条件。比如,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应当符合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淘汰类目录内。申请认定当年以及前两年度内,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滞后情形;不存在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

  

《办法》规定,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符合停产停业或者关闭退出情形的,依法处理。

  

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累计三次以上的;

  

二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累计三次以上的;

  

三是存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

  

四是企业或其相关人员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逃避监管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安全环保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是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的情形。

  

《办法》规定,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新增加用地不得用于化工产品生产装置建设。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企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后,不得建设含有化学反应工艺的生产项目。 



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管理,统筹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经济效益突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管理工作。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不改变企业日常管理隶属关系,不改变各部门依据职责对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给予指导。


认定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应当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1. 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分别达到3亿元、2..5亿元、2亿元人民币(均含本数);。

 

2. 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


3.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7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2.厂址符合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满足″″三区三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3.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涉及监控化学品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到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程序。企业用地应当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应达到Ⅱ级及以上水平;。


4.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应当符合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淘汰类目录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5.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具有专业化工污水处理厂的除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水直接排放口;确需直接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经过许可。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以及高盐类废水的,不得接入市政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已经接入的应当开展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废水接管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具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后按规定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6.按照规定完成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替代,不得单独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等简单低效治理设施;。


7.建设项目产物属性明确规范,危险废物就近利用且处置途径清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规定对列入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和地下水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防渗漏措施,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污染加重和扩散,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或管控;。


8.按照规定建成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系,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管理。按照规定安装的自动监测、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数据储存和传输符合要求;。


9.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数字化机制并有效运行。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且完成整改,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10.不存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申请认定当年以及前两年度内,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滞后情形;不存在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第七条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化工生产企业发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企业名单,牵头组织推荐工作。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和认定审核,提出认定意见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公示。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材料、认定工作流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因老旧生产装置更新改造安全布局、安全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以及办公研发设施建设等需要,既有存量土地确实不能满足的,经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需求的必要性、安全环保和规划用地政策的符合性等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企业新增加用地不得用于化工产品生产装置建设。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企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后,不得建设含有化学反应工艺的生产项目。


第九条  建立化工重点监测点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通过认定的化工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进行管理。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开展监测评估,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监测评估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企业,依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十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规定的有效期期限届满或者自认定之日起已满三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时,企业经济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但其他方面均满足要求的,经过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会商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第十一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符合停产停业或者关闭退出情形的,依法处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累计三次以上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累计三次以上的;


3.存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


4.企业或其相关人员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逃避监管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安全环保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26日


来源: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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