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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信息公告中″夹带″的那些登记管理规定

2025-06-17 15:502500

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的数据中心每期农药登记信息中,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不仅会公布农药登记信息,还会不定期有登记相关的管理措施同步公告。本文根据最新发布顺序(截止至2025年6月12日),为大家进行了全面的汇总。


1、关于加强三环唑登记管理

(2025年第12期)


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三环唑采取登记管理措施,不再批准三环唑用于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的登记;自2025年12月31日起撤销三环唑已登记产品在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上的登记使用范围,相关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变更。


2、关于作用机理相同的农药有效成分混配

(2024年第12期) 


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原则上不同意相同作用机理的农药有效成分混配,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混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

    

3、关于新农药混配制剂登记

(2024年第12期) 


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新农药制剂应优先申请登记单制剂,确需申请登记混配制剂的,应提供材料证明混配的必要性合理性,且与单制剂相比应具有的明显优势。    


4、关于食品添加剂、农药助剂能否作为新农药登记的问题

(2024年第5期)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新农药应当具有创新性,与已登记产品相比,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应当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不批准以食品添加剂、农药助剂作为有效成分的新农药登记。 

   

5、关于含草甘膦或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登记

(2022年第29期  )  


鉴于目前申请用于非耕地的灭生性除草剂与用于农田的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制剂较多,实际使用中存在飘移、误用、超剂量使用等风险,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不再同意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试验备案。同时,建议对灭生性除草剂的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规范,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林地等农林业区域使用,防止喷雾漂移对周边作物造成药害。    


6、关于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用药登记管理

(2022年第29期)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不是转基因或基因编辑方式产生的,主要通过光诱等方式产生,性状不稳定,登记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用除草剂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可能会产生药害,对作物用药登记需要谨慎。为进一步规范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用药登记,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品种需要参照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4倍剂量施药方式,评价作物品种耐药性和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 

   

7、关于农药标签核准要求    

(2022年第29期)   


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细化对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的审核,更好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的意见》(附件2),作为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制作农药标签时的参考依据,供农药标签核准时参考。    


8、关于植物生长调节剂混配制剂登记问题

(2022年第27期 )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在使用时期、剂量上要求严格,使用不当易造成作物药害或影响农产品品质,原则上不同意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制剂的登记。


9、关于仅限出口新农药登记毒理学查询资料问题   

(2022年第21期)    


为规范申请仅限出口新农药登记的毒理学查询资料,可提交JMPR、EFSA、USEPA等官方网站公布的查询资料;无法提供上述官方查询资料的,应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或与中国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实验室出具。 

   

10、关于颗粒剂登记   

(2022年第21期  )

  

以颗粒剂施于土壤的方式防治地上作物病虫害,施药方式粗放,对防治靶标针对性不强,施药剂量较大,不符合农药减量增效要求,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理念不符。建议除防治土传病害或地下害虫外,原则上不批准通过土壤施药方式防治地上病虫害的颗粒剂产品。   


来源: 公众号:铱浩荟农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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