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全文发布(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

2025-08-27 18:011680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改变生产地址或者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

第二十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改变生产地址并取得新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来源: 中国农药信息网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农药标签二维码新规落地:原/母药信息"穿透"上码,11月1日起实施
2026年8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049号公告,对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作出新规定。如下: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者DM码。  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通

2026-08-1721

山西省8家省级开发区退出,6组开发区优化整合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长治、临汾、运城市有关开发区退出开发区管理序列的批复》。此次调整涉及8家开发区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6组开发区优化整合。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城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偏关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谷经济

2026-08-1718

欧盟新兴基因组技术(NGT)监管转向″产品导向″,连续三期科学基础监测未现动摇
2026年6月30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批准发布第三期新基因组技术(NGT)文献前瞻扫描(horizon scanning)报告,检索截至2026年3月11日,覆盖植物、微生物和动物三大生物类群。这项由欧盟委员会委托的半年期常态化扫描,结论只有一句:本轮所有研究均未提出EFSA既有科学意见未曾考虑过的新危害或新风险。「没有新发现」

2026-08-1230

韩国转基因标识新规提速,糖类及食用油脂类产品或将提前实施
2026年8月5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转基因食品等标示标准》修订草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是:糖类及食用油脂类产品的转基因(GMO)标识实施日期将从原定的2027年12月31日提前至2026年12月31日。若该修订草案通过,这意味着,涉及这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将失去一年的过渡期,必须与酱油类产品同步进入″完全标

2026-08-0753

新化学物质备案8月15日起停止办理,企业该如何应对?
2026 年 8 月 4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明确自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之日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将停止办理。本次政策变动的 6 大核心要点,请相关企业务必重点关注,提前布局!01现行备案办理即将截止根据通知要求

2026-08-0773

中国农药登记政策"大修":新化合物"六年保护"落地,登记证可以"转手"了
2026年7月31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印发农农(农药)〔2026〕39号通知,就修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8月21日。这是《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自2017年11月施行以来的系统性重构,也是2025年新修订《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确立的新制度在操作层的全面落

2026-08-03124

海南高标准快速落实7部委进一步规范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部署
7月24日至30日,短短一周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公安、工信、供销等7部门正式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同步发布问题线索征集启事、组建省市县联络员队伍、连续开展两场全省培训,打响了全链条铁腕治理的″发令枪″。相较于其他省份大多以多部门联合召

2026-08-0370

农业农村部就《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落实新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7月31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药管理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规范,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农业农村部拟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作出修改,有关征求意见建议在2026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pmd@agri.gov.cn。附件:附

2026-08-03115

四川经信厅发布行动方案,推动传统磷化工产业升级
7月21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了《四川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和磷石膏综合利用行动方案》,提出到2030年,全省磷化工产值力争达到2500亿元,带动全产业链产值突破万亿元。四川是我国磷矿主产区,磷化工产业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方案提出,到2030年,四川将攻克磷资源高效开采、清洁生产、磷石膏综合利用等核心技术15项以上

2026-07-2986

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开通线索征集渠道,严打禁限用农兽药生产、经营、网售及使用违法违规
近日,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联合部署开展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全文如下: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启事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7部门于2026年7月至2027年3月,联

2026-07-2584